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杠杆炒股平台,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予以公告。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3月7日
申报主体
凡在清远市范围内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单位。
请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且当前未纳入重点单位的社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督促各单位主动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界定标准,也应当主动申报。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核定后,确定为2025年重点单位。
申报要求
(一)对于2024年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此次无需重新申报;对于已确定为重点单位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备案,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间内积极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单位积极申报,并对申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途径
请于申报时间内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递交单位所在的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清远市消防救援支队)。待清远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单位由清远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纳入重点单位监管范畴。
(备案受理联系方式:备案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富强中路39号清远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邮箱:490254610@qq.com;联系方式:0763-3378599)
附件:
附件1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docx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docx
清远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1日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
重要公共建筑
(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
(八)住宿人数超过 500 人的寄宿制学校。
(九)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十)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 2 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2
其他公共建筑
(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七)民用机场。
(十八)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十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
(二十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
3
工业建筑
(二十三)装机容量 200MW 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 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二十五)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二十六)设有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甲、 乙类仓库,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仓库的企业。
(二十七)装置设备、罐区、建筑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
(二十八)同一建筑内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 具、食品加工、电子生产、医药、家具、电镀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十九)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十)设有总储量500吨以上棉库的企业。
(三十一)设有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的企业。
4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
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的单位
(三十二)大型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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